释义 |
1、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合伙企业变更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及《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名录》,其中属于新入伙的提交入伙协议及新合伙人身份证明,退伙的提交退伙协议;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提交新的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委托书及《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名录》;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营业执照;企业印章或公安机关收缴印章证明。 4、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隶属合伙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需报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