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进行房屋产权登记,首先,应由当事人单方或双方申请登记;其次,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应材料;接下来,登记机构应对材料进行审核;最后,材料通过审核后,登记机构应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