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天津居住证办理需要的条件如下: 1、属于境内来津人员。 2、已经在天津居住半年以上。 3、准备在天津继续居住。 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应当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需要携带的资料包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 法律客观: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记或暂住登记日期为准)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或从事流动性作业的境内来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签注信息,并在居住证签注期限项目栏登记签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