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跨年发票可以入账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跨年发票可以入账吗 发票可以跨年入账。跨年发票入账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已经做了汇算清缴工作,企业需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还未做汇算清缴工作,只要汇算清缴之前取得跨年发票就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用做专项申报; 3、跨年发票计入了当年费用,不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在入账当年的汇算清缴中做纳税调增。会计处理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去年取得的发票,只能计入去年的费用,不能列支到今年的费用当中。如果是今年才发现去年未入账的发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可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二、跨年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目前,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1.作为预提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前扣除费用,对于预提利息、水电费等预提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可以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企业需注意提供预提的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相应业务证明单据。预提费用当年做纳税调整的,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时可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一般收到发票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采用这种做法。 2.先计入成本费用,收到发票后再补做原始凭证 先计入当年的费用,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不能取得发票的话,这部分费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对纳税年度以后才取得发票的,缴纳所得税分以下情况处理: (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仍可以作为所属年度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多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3.实际收到发票时再入账 对于这种情况,目前税法没有统一的规定。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不一致,虽然只是时间性差异,严格按税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年度扣除,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原因引起的。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非会计差错 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发票入账应该遵循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客观性等原则,原则上讲,发票日期与入账时间应一致。但实际业务中,对方当月开出的发票可能要到下个月才能取得,甚至跨越年度,比如12月份开出的发票,12月31日还在邮寄过程中,但当天必须结账,这笔费用无法在当年度入账;有员工12月份出差,但12月31日仍无法赶回公司,其12月份发生的差旅费就无法在当年报销入账。以上是由于客观原因的特殊情况,发票日期与入账日期一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开出的发票,1月份入账。这种情况不属于会计差错,可以在实际取得发票时入账。 考虑到上述情况由于公司的报销制度及报销时间滞后等客观原因引起的,发票日期与入账日期相差很小,不属于会计差错,也不是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的安排,实际操作中,金额不大,或者不涉及扣除限额的,企业所得税一般不做纳税调整,不存在税务风险。 (2)会计差错 另外一种情况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发票不能及时入账,比如对方8月份就把发票开了,当时没有及时索取,等下年1月拿回发票已经结账了。或者员工拿很久以前的发票出来报销。这些都是企业内部控制上的漏洞导致漏记支出,在会计核算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所得税处理同上述“先计入费用,收到发票后再补做原始凭证”的情况一样。 4.购进货物跨年取得发票的处理 到期末货物已经入库但发票账单未到,会计制度规定期末暂估入账。 下一年度在取得发票时,这批材料的成本不一定转入损益,可能还是存货或则在产品、产成品等,这种情况不影响损益,不存在纳税调整的情况。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经结转到损益,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时候原材料在账上可能出现负数,实际收到发票时正常入账就可以了。 以下是鞍山市国税局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供参考: 企业对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各种存货,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是企业会计核算常见的一种核算方式。市局认为,如果企业估价核算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够取得合法购货凭证的,其按照估价结转计入当期损益的存货成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仍然没有取得合法购货凭证的,应按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存货暂估价款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取得合法购货凭证时,可以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购进固定资产跨年度取得发票对所得税的影响 购买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要求,应在取得固定资产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因此,12月购进固定资产在1月份取得发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六条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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