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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有什么区别
释义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区别:
    1、商品是有形的,商品商标使用在具体商品上,服务是无形的,服务商标使用在具体服务中;
    2、商品商标出现较早;
    3、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前提下,特殊商品实行强制注册。
    一、一般商标局审核标准
    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二、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包括以下: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店名一样异地算侵权吗
    店名一样,处于异地一般是不构成侵权的。具体规定有:
    1、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店名或经营对其品牌声誉造成损害,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2、另一方的商标已注册的,工商局可以不予批准;
    3、此外,知名企业的商标和品牌名称不得使用。
    一、商标权的范围:
    1、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许可权。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续展权。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5、标示权。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6、禁止权。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二、商标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人必须按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也即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的一个类别之内。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必须加盖申请人的章戳,申请人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同时要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申请书件应用钢笔、毛笔填写,提倡用打字机打印。文字书写应合乎规范,字迹工整、清晰;
    2、商标图样。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同样大;
    3、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时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超过核准或登记的经营范围。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如果要以申请人的名义注册某一商标,如其登记的《营业执照》注明经营范围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营业范围,可以提供下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不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方面与公司申请注册要求相同;
    5、商标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6、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书并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7、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需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的,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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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