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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561条解读
释义
    《民法典_》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利息之债与费用之债清偿抵充的规定。
    债务人除了原本债务之外,还应支付利息和费用之债,而债务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清偿抵充的约定顺序进行,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定抵充顺序为之。
    法定抵充顺序是: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之债;
    (3) 主债务。上述抵充顺序,均具有前一顺序对抗后一顺序的效力。
    【案例评注】
    宋某才诉宋某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8日,经协商,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宋某才现金拾万元整,月付息贰分计算,借款期半年,如有变化面议,借款人宋某明,2015年3月18日。”从2015年4 月17日,被告分七次支付了七个月的利息14000元。2017年1月25日,原告再收到被告归还的10000元。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未能还本付息,以致成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利息24000元(包括2017年1月25日被告支付的10000元)。被告提出2017年1月25日支付的10000元用于归还本金而非支付利息,但被告提供的原告出具的收到该款收条未注明归还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能明确归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偿顺序先利息后本金,因此该10000元应视为归还利息。该借款已到期,被告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5年3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的利息共计46000元。原告起诉时按月利率1.5%计算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三个月的利息共计4500元。故被告尚欠的利息为26500元(46000元+4500元-24000元 )。
    专家点评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61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在本案中,借条显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月息以两分计算,被告分七次支付了14000元。若被告于还款期限内还款,则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本金加利息共124000元,现被告已支付14000元,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收到的10000元应当视作归还利息。而由于借款到期被告仍未还款,从借款日起至开庭日前,被告共应支付利息46000元,由于被告已经支付利息24000元,故被告尚且拖欠利息26500元,包括本金被告一共应当向原告支付126500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_》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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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3: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