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经济活动涉及的财务不对,是指经济法主体相互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有形财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 1、有形财物。有形财物是具有一定形态,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它从不同角度可进行不同的分类,如可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限制流通物和非限制流通物、动产和不动产、原物和孳息物等; 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包括提供劳务和完成工作;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无形财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一定条件下的公知技术。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具有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一般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 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物。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不同的;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允许进入到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能够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物或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