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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西安人才引进规定
释义
    律师分析: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科技奖获得者;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4)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6)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7)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8)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9)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10)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1)博士后研究人员;
    (12)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2.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3.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
    (1)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
    (3)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4)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以上人员,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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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2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