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双方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直到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成立後,若有先後履行顺序,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已经丢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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