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个是有时间限制的,与取得的扣税凭证需在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有关联。 注意,对于已经认证抵扣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折扣、货物损坏等需要作进项转出时,购货方向购方国税局申请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业务,然后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给销货方,销货方凭此“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并交给购货方,这个流程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对开票方来说(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后有问题需要作废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不允许跨月作废发票),就只有向国税局申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来开具负数发票进行冲账。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180天内购货方既没有认证抵扣,销货方也没有申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冲账,那么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向国税局申请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业务了。 上述问题发生后,处理会非常麻烦,需要由购货方向购方国税机关走“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流程进行处理,将需要抵扣的发票数据一层层向上传递给国税总局进行比对,国税总局比对通过后再将通过的行文发给各地基层税务局,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半年以上是有的。 参考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0号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参考文件2:国税函〔2009〕617号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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