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经常性卫生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对空气质量、微小气候、公共用品、饮用水质、消毒效果的监测; 对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检查、考核; 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调动工作的监督、检查等。 法律依据:《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七)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他监督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