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房产情况查询证明;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