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自觉配合隔离点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探访或自行外出离人员相互间不得串门、聚集。 2.自觉配合管理人员进行每日两次体温监测、配合医护人员采集样品或其他检查。 3.开展自我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胸闷、呼吸困难、腹泻、呕吐、眼睛红肿疼痛等症状要第一时间向管理人员报告,并配合检查、转移、治疗等工作。 4.生活中马桶冲水前要盖上马桶盖,保持卫生间水封地漏有水。 5.生活垃圾按要求投放制定垃圾收集容器,每日由隔离管理人员收集处置。 6.使用集中隔离点消费物品或损坏物品需照价赔偿。 7.注意自我心理调节,在房间内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适量运动,可利用上网、看书、与亲友视频聊天等方式调节心情娱乐。 8.隔离期间住宿和餐饮等费用须按照当地管理部门要求支付。 9.隔离期满无异常症状且经检测未感染新冠病毒者,管理人员将给予“解除医学观察通知书”,予解除隔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只能对病人(患者)、病原体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对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士采取隔离措施,更没有规定对非本地户籍的外地居民应采取隔离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