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伤疾 赔偿金 的计算标准,并非简单地根据赔偿权利人的户籍来确定。户籍虽是判断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重要依据,但居民与户籍不能简单等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本案中原告虽然是 农村户口 ,但是已连续在城镇居住5年以上,所以可以确定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并且原告提供 证据 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也在城镇,可以说是“挂着农村户口的城镇人”,与一般城镇居民没有区别。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