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