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相互保是否包含对复发胃癌的保障,需根据具体保险合同条款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会规定对于复发胃癌的保障范围、赔偿标准等内容。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给付标准以及保险事故的认定和理赔等内容。 2.《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慎重选择保险产品,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持诚信,并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及时支付保险金。 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迟延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在受理保险金给付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超过六十日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滞纳金。 综上所述,如果相互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复发胃癌的保障范围和赔偿标准,被保险人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若保险公司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则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滞纳金等相应的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