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转让方准备的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理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2,付清全部地价款的证明; 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的25%以上的证明; 4,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5,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的批件;“三资”企业或“内联”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决议;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受让方应提交的主要证明材料为: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从事土地开发的资格证明;企业经营状况证明;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