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征兵政审工作在兵役机关的统一组织安排下,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一般采取县、乡、村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对外出打工经商的人员要采取去人、发函、查问知情人等方法搞清现实表现情况,对有疑点的青年,问题一时查不清的,一律不批准入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