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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扶贫资金管理形式是什么?
释义
    1.各地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2.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地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配合专员办做好有关工作。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法律依据: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各省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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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