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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重审过程包括哪些内容
释义
    (一)再审和提审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判定从头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景象。再审是指作出收效判定、判定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议或许再审指令对案子从头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
    (1)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应当逃避。(2)假如从头审判的案子,本来是第一审案子,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定、判定,能够上诉、抗诉;本来是第二审案子,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定、判定,是终审的判定、判定。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判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许承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檀卷和资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子进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子,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定、判定,是终审的判定、判定。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剧惩罚的景象最高人民法院《具体规则》第5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子应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现实或许依据进行审理的;(3)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剧惩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景象的。
    《具体规则》第6条规则,下列再审案子能够不开庭审理:(1)原判定、判定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2)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曾经裁判的;(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现已逝世、或许损失刑事责任才能的;(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赞同;(5)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议再审,按本规则第9条第4项“将开庭的时刻、地址在开庭7日曾经告诉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经两次告诉,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具体规则》第7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子,假如人民法院再审决议书或许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触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子审理的,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则第6条第(3)、(4)项规则景象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子的开庭审理。依据《具体规则》第8条的规则,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小得加剧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惩罚;依据《具体规则》第6条第(2)、(3)、(4)、(5)项以及第7条的规则,不具备开庭条件能够不开庭审理的,或许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剧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惩罚。
    (三)开庭前的作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作业: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议书、申述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严重、疑难案子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诉其查阅檀卷和预备出庭;
    3.将再审决议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曾经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奉告其能够托付辩解人或许依法为其指定承当法律援助责任的律师担任辩解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严重、疑难案子至迟在开庭60日前,告诉辩解人查阅檀卷和预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刻、地址在开庭7日曾经告诉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告诉辩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告诉书至迟在开庭7日曾经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子,在开庭7日曾经先期发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刻和地址。控辩两边收到再审决议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告诉开庭之日前,能够提交新的依据。
    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0日前告诉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许辩解人查阅、仿制两边提交的新依据目录及新依据复印件、相片;应当在开庭15日前告诉控辩两边查阅、仿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依据目录及新依据复印件、相片等依据。
    (四)提押、间断执行及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决议再审或许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议书或许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处理提押。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判定间断执行原判定后,能够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纳强制措施并契合法律规则采纳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判定间断执行原判定后,依法采纳强制措施。
    (五)审理程序参加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加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从头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景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达开庭地址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本状况,奉告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辩解权和最终陈说权,制作笔录后,别离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告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解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奉告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逃避的权力。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子,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告诉后未出庭的,应当判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告诉诉讼参加人。
    人民法院决议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议书。依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述的,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解人陈说申述理由。在审判长掌管下,控辩两边应就案子的现实、依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别离进行陈说。合议庭对控辩两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现实、依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概括,予以确认。
    审判长掌管下,就控辩两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争辩;控辩两边对提出的新依据或许有贰言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依据进行质证。进入争辩阶段,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述的,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解人宣告辩解定见,然后由公诉人讲话,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讲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述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讲话,公诉人讲话,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解人宣告辩解定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公诉人讲话,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讲话,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解人宣告辩解定见;既有申述又有抗诉的,先由公诉人讲话,后由申述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许辩解人讲话或许宣告辩解定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解人讲话或许宣告辩解定见。公诉人、当事人和辩解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答应,能够相互争辩。
    合议庭依据控辩两边举证、质证和争辩状况,能够当庭宣告认证成果。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的案子。应当对原判定、判定确定的现实、依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检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子,应当依法作出判定、判定;顺便民事部分能够调停结案。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力的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奉告其该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力。
    (六)间断审理与停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议书或许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许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间断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康复审理;假如超越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判定停止审理。
    一、二审的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一)全面审理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二审处理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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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