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和承诺中的自愿原则是指要约人和承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若不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可进行撤销,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的,应当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