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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和承诺中的自愿原则
释义
    要约和承诺的自愿原则是指在作出意思表示时,要约人和承诺人应按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相应的法律行为。如果无法体现意思自治,可撤销合同;如果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则应判定为无效。
    法律分析
    要约和承诺中的自愿原则是指要约人和承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无法体现意思自治,合同可撤销;如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该内容由 江伟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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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6: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