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提出不合理调岗要求,员工可否拒绝 |
释义 | 员工有权拒绝企业的不合理调岗要求,因为劳动合同规定了职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管理层申辩、向工会反映、要求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然而,员工不能以消极方式对待用人单位的决定,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法律分析 一、企业提出不合理调岗要求,员工可否拒绝 1、可以拒绝。职工岗位是职工与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确定的,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企业提出不合理调岗要求,是属于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职工有权拒绝。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用人单位随意调岗降薪怎么办 1、有时员工可以接受调职、调岗决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劳动报酬。 2、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3、如果员工认为用人单位调岗降薪的决定不合理,可以向用人单位管理层申辩,也可以向工会反映,要求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4、但是职工不能以消极方式对待用人单位的决定,但考虑到现实中员工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员工是否有权利抗拒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调职、调岗决定,应当进行具体分析。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拒绝企业的不合理调岗要求。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违法行为。员工可以通过申辩、向工会反映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员工在应对不合理调岗决定时需要谨慎处理,考虑到员工处于弱势地位,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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