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助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在《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的权限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聘用的城市管理协管员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指挥下,协助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的管理,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