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人才安居申请条件 |
释义 | 南京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在岗在职人员。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 (1)符合我市确定的7大类14个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 (2)符合我市确定的现代服务业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3)经认定的符合我市传统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4)经认定的符合我市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5)“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的企业; (6)经认定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创业创新型平台类、研发类、总部类、引领类企业; (7)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鼓励投资新兴产业门类及布局》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8)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鼓励投资服务业门类及布局》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9)经认定的重点新设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 2、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3、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南京人才安居申请流程: 1、企业对照人才安居适用范围,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区发改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请; 2、各类人才对照认定标准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区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3、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按季公示,人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移送至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汇总审核结果,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及标准,每季度末将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综上所述,南京人才安居申请条件是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南京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非南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南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等。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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