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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是被执行主体时,应当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责任
释义
    公司、企业等单位属于法律上拟制的人,在符合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经过集体研究或者主要负责人讨论决定后实施的与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等条件时,可能成立单位犯罪。当前司法实践中,很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组织者就是法人或其他单位,比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客户的存款,不惜抗拒法院的协助执行义务以拉拢客户,很可能就是单位行为。相比自然人犯罪,单位主体的拒执程度更甚、社会影响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
    然而,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犯罪主体。然而,刑法条文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单位犯罪做出规定。在现有法律规定做出修正之前,应该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按照自然人犯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负有领导责任,如果其事先没有参与决策,且不存在疏于管理、严重不负责任或对已知的单位犯罪活动采取纵容、放任的态度等情况,系对单位犯罪不知情的,就不宜以犯罪论。当然,考虑到如果只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然人犯罪主体,实践中一些单位可能会利用法律的盲区利诱、唆使、强迫单位成员犯罪,将犯罪的不利后果转嫁给个人,而依据法律规定单位却不受刑事处罚逍遥法外,笔者建议应当尽快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规定。
    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人应该是王某,其作为航标公司的经营负责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并被执行法官约谈要求履行裁判后,明知公司账户有过400多万元的进款,却不将钱款用于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而是前前后后多次实施转移钱款的行为,足以显示被告人主观上转移款项逃避支付的心态。本案被执行人提交的财务资料及税务机关的证明均表明,被执行公司在判决生效后至执行过程中,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有大笔货款收入,应有能力履行本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被告人王某作为被执行单位航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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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3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