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