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什么是商标注册申请的核转与代理? |
| 释义 | 为了方便申请人,在我国律师制度不够健全时,我国国内商标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转制。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内容填写是否如实准确,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符合手续则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转递。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内容进行复核汇总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转递。在习惯上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一级核转机关;省局为第二级核转机关。商标局发放的《商标注册证》也由核转机关转发。 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种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1991年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事务所在南京、湖北、上海、沈阳、常州、徐州、成都、吉林等8个省、市进行了成功的试点。1993年7月15日修订公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实行商标代理制,并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直接送达。到目前,商标代理事务所已发展到100个。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已由核转制变为代理制。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代理 一、形式评审的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 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