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居三年男方不同意离婚的,女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是不会作出离婚判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前三款和第五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