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年金可以扣除。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的,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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