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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法解释失效了吗
释义
    

法律主观: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 与 债务人 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证人 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 债务 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 合同履行 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没有区别啊!解释第30条指出的是责任加重不承担;时间变动的以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另:第三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指原本的担保约定部分要继续承担。也正是司法解释对“担保法”的详细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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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0: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