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区别主要是: 1、构成 可撤销合同 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2、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 违约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 无效合同 ,不具有履行的效力; 3、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经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 代理 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