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投诉无门? |
释义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权利,包括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参与决策、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工作等。如果对物管服务不满意,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并向业委会要求聘用新的物管。投诉前需要明确失职范围和提供相关证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相关权利和监管责任。 法律分析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请注意,您要先弄明白哪些是物业公司服务范围中的失职,哪些是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围的内容,以及相关证据来证明。如果觉得物管服务不到位或质量差,投诉了以后业主委员会会有人找到他们的。可以向业委会要求聘用新的物管。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拓展内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结语 如果您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您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在投诉之前,请先搞清楚哪些是物业公司服务范围中的失职,哪些是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围的内容,并准备相关证据来证明。投诉后,业主委员会会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您也可以要求业委会聘请新的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参与决策、监督工作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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