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害人身体伤害丧失劳动能力时第三 |
释义 | 【侵权损害赔偿】受害人身体伤害丧失劳动能力时第三人的扶养费损失的赔偿 受害人身体受伤害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受害人本人就其误工损失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侵权行为人直接赔付给受害人,第三人不享有赔偿请求权。因为相对于受害人死亡情况下,第三人享有的扶养费损失的赔偿请求权所请求的扶养费已包括在受害人的误工损失中,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就是他的劳动收入损失,其劳动收入就是他供养家庭的资金来源。因此,赔偿了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损失,第三人则不再享有扶养费请求权。“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只有在直接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才给予赔偿,在直接受害人遭受身体伤害的情况下该赔偿请求权仅为第一受害人本人拥有”, “这一法律思想是各国法律条文中的默示要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害人的损失和第三人的损失已经难以分清,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包括了第三人的扶养费损失,而前者是直接损失,后者为间接损失,受害人权利能力尚在的情况下,当然应以其名义直接请求损失赔偿,第三人不再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了对受害人伤残的赔偿范围, 其中包括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并未明确是由被扶养人独立主张赔偿,还是由受害人本人作为自己损失与其它损失一并主张。但根据该司法解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是赔偿权利人,因而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被扶养人也有权独立提出请求权。对此,笔者认为我国侵权法应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应规定由受害人主张赔偿,而不由被受害人扶养的人主张赔偿。 在赔偿范围上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即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的经济收入损失。但同时又规定了伤残者扶养的人的扶养费。这也是重复计算的,加重了赔偿义务人的负担,是不合理的。因此,在侵权法立法中应对此予以修改,将伤残人扶养的人的生活费包括在以伤残赔偿金赔偿的受害人的经济收入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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