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怎么办 |
释义 | 在交通事故后,伤者无钱支付,肇事方不垫付医疗费之时,伤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燃眉之急。 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在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等措施的制度。肇事者有能力支付,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坚持不垫付医疗、抚养等费用的,伤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申请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倘若肇事者不垫付,但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伤者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肇事车辆如果满足没有参加交强险、申请人主张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或肇事后逃逸条件之一的,这时伤者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管辖的交警大队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在治疗期间,伤者需尽可能要求肇事方垫付医疗费。除以上途径外,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方式,查封肇事车辆、肇事方财产等司法途径来迫使对方垫付医疗费。 同时也可根据治疗的进展,适时先行起诉,就已发生的医疗费部分,先行要求法院判决肇事方、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下列情况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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