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收益金是谁出 |
释义 | 只有缴纳土地收益金所建的房屋才算商品房,出售时不再收取土地收益金。因此,划拨土地并交付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与其性质不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土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时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一旦支付了一次土地收益金后再次出售时,就不再需要支付土地收益金。 法律分析 1、只有缴纳土地收益金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才属于商品房,出售时国家将不再收取土地收益金。所以划拨与交付过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性质是不一样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2、土地收益金(土地增值费)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通俗来讲,就是房屋买受人向政府交纳的房屋所占用土地的转让收益费用。一般在交纳一次土地收益金后再次出售,不再收取土地收益金。 拓展延伸 土地收益金的付款责任应由具体的法律约定来确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付款责任可能由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开发商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承担。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收益期间享有土地收益权,因此可能承担支付土地收益金的责任。然而,具体的付款责任分配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确定。如果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依法确定付款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土地收益金的付款责任可能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 结语 土地收益金只适用于通过缴纳土地收益金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而划拨与交付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则不需要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是指房屋买受人向政府支付的转让收益费用,一般在第一次交纳后再次出售时不再收取。付款责任应根据法律约定来确定,可能由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开发商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承担,具体分配应根据合同和法律文件规定,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因此,土地收益金的付款责任可能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十二条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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