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兵初检后可以放弃复检吗 |
释义 | 如果你想当兵,当然不可以。如果你不想当兵,不去也是没有什么,不会罚你。虽说我国法律规定适龄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但是我们国家的兵源还是充足的,没有人去理会你去不去。 当兵体检合格后,并且通过政治审核、确定为“应征公民”的,自己不去服兵役的将依据法规予以处罚。当然已经通过征兵体检,而在应征对象政审或者其它原因、不为征兵办公室确定为“应征公民”的,那就没有关系的。 一、应征公民的确定、按时体检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四条规定: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三、依据《征兵工作条例》(2011修订版)第五十一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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