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2、局下属单位和部门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发放标准。经费由各单位和部门负担。3、局机关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其经费在各科室办公经费中开支。4、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5、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局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拟定标准报局长批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