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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讯逼供的原因是什么
释义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影响。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中把被告人的口供视为证据之王。这既是封建社会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也是如今存在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
    2.封建特权思想作怪。刑讯逼供的重要特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凭借司法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肉刑,借以逼取口供。
    3.有罪推定的流毒还没有肃清。有罪推定也是封建司法制度的遗毒,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即被视为有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讯逼供如何惩处
    刑讯逼供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罪
    认定刑讯逼供罪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口供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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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3:2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