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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6个月后必须终结吗
释义
    是的,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10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10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106.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107.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如果申请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已依法予以查找: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第七条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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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