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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吴某等人与信丰县人民政府对其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
释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赣中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吴*英,女,1944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居民,住信丰县嘉定镇新华巷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黄*福,男,1945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人民东巷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贤,女,1947年8月生,汉族,河北涞沅人,退休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环城路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庚,男,1947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人民西巷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华,男,1938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退休教师,住信丰县嘉定镇环城东路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达,男,1947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退休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人民街新华巷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宏,男,1943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人民东巷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清,男,1959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环城路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英,女,1962年2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人民路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女,1959年9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个体户,住信丰县嘉定镇环城路12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廖*铭,县长。
    委托代理人肖*华,信丰县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邹*明,信丰县法制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信丰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钟*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勇,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信丰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春,信丰县房产管理局拆迁办副主任。
    原审第三人信丰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山,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英、黄*福等人诉被上诉人信丰县人民政府对其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信丰县人民法院(2005)信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五年六月八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吴*英、黄*福,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肖*华、邹*明,原审第三人信丰县建设局委托代理人黄-勇,原审第三人信丰县房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郭*春,原审第三人信丰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卢*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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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