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误解行为有哪些情形,重大误解是指什么 |
释义 | 重大误解行为包括对合同性质、标的物品种、质量、数量、包装、履行方式等的误解,是指在错误预期下实施的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行为。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法定撤销事由之一,与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并列。行使撤销权可使该行为失效。 法律分析 重大误解行为情形包括当事人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对标的物质量、数量、包装、履行方式等问题的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双方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等方面问题在错误的预期下事实的行为。 一、重大误解行为有哪些情形 重大误解行为情形有: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 二、重大误解是指什么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预期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在理解上有重大错误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例如出借人误将第三人当作借用人情况下订立借贷合同的行为,买受人将复制品误认为真品而承诺买卖的行为,行为人误将租赁关系认为是买卖关系而从事的合同行为等。 构成重大误解的一般条件: 1.它须是足以影响当事人实质性利益,如果没有此种误解,行为人就不会从事该民事行为; 2.它是因行为人自己主观认识上的错误造成的,因受诈欺而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重大误解。 按照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经当事人申请撤销后,行为自始无效。 三、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结语 重大误解行为情形包括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包装、履行方式等方面的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双方在错误的预期下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等问题实施的行为。根据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种行为行使撤销权,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与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事由共同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基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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