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肖像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
释义 | 区别在于:肖像权是保护公民在肖像上的人格利益,而隐私权则保护公民私人信息秘密和私人生活免受干扰的人格利益。 1、侵犯肖像权与侵犯隐私权的一般区别与上述姓名权的情况相似,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是侵犯肖像权,而公开他人隐私涉及他人肖像的是侵犯隐私权。不过,侵犯肖像权的情况现在有一些争议,这个争议在于侵权构成要件是否包括营利目的,盈利目的是不应该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的,因为肖像权是人身权、绝对权,只应考虑是否对权利产生侵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是否有过错,而不应该考虑主观目的。 2、肖像权是保护公民在肖像上的人格利益,而隐私权则保护公民私人信息秘密和私人生活免受干扰的人格利益。但二者有时也会交叉,引起混淆。因为肖像是以人的面部为中心的外貌形象通过某种形式在固定载体上的客观再现,肖像权做为标识性人格权,主要通过人面部形态的差异标识公民人格。而隐私权保护的人格利益之一就是私人信息秘密,公民的肌肤形态(尤其是性器官)都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受隐私权的保护。 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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