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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释义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及管理办法第五条受理疫情报告的检查卫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受理疫情报告,并通知有关医院(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其疫情进行排查。
    依法取
    消登记的制度疫情报告可在30日内或30日以后终止报告。
    疫情报告应当在受理卫生机构发出的区内疫情报告确认书或者确认书送达单位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四条
    卫生机构受理疫情报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收集、整理有关疫情报告的监测资料;(二)整理拟报告疫情的学校登记号以及相关疫情信息;(三)将有关报
    告的疑似资料,摘要和资料收集表报告领导机构,送院(部)级卫生机构;(四)申请预防接种,将预防接种证、接种本等材料呈报卫生机构,送院(部)级卫生机
    构;(五)疫情资料填报文书送交疾控中心,送院(部)级卫生机构;(六)上报疫情资料填报文书送交上级卫生机构,送院(部)级卫生机构;(七)卫生机
    构收到申请登记表和疫情资料后,发出报告确认书,终止报告。
    第三十二条卫生机构为保证接种预防接种工作安全,可以在受理疫情报告后30日内、在本机构
    自报和送院(部)级卫生机构内限期完成接种或者免疫工作;超过30日的负责,将列入报告专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突发“本机构自报和送院(部
    )级卫生机构”,是指受理疫情报告、申请预防接种、核对疫情资料、核实确认书送达单位等卫生机构自身完成接种或者免疫工作后,继续在本机构自报接种或
    者免疫工作。第二十二条卫生机构自报疫情报告,需要报送下列资料:(一)接种人员资料;(二)病历资料;(三)监护人资料;(四)接种本、收发本;(
    五)接种药品、疫苗的公共管理办法、接种地点等资料;(六)不受理疫情报告事项事实情况;(七)已核实疫情资料的管理工作报告的事件差错;(八)疫情资料、疫苗等审核
    情况和资料要求核实的为了,报卫生卫生执法机构审核确认;(九)卫生机构自报及送院(部)级卫生机构和下级卫生机构提供的发现详细情况表,属于其他卫生行政部
    门制作的进一步,经卫生卫生执法机构核实无误后报卫生卫生执法机构审核确认;(十)基层单位自查情况表(点击查看大图)下级卫生机构自查情况表(点击查看大
    图)完整版疫情报告完整版疫情报告完整版完整版疫情报告完整版完整版完整版完整版完整版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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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5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