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不准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二、不准制作、传播诋毁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各种负面信息; 三、不准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四、不准讨论、传播公安机关涉密或者内部敏感事项; 五、不准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六、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以民警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头像不得使用公安标志与符号; 七、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八、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九、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