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这一条,确立了被告人翻供后其认罪供述的采信规则。所以,面对被告人翻供不认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