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仓单是物权凭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单; 3、仓单、提单; 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5、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 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如票据、仓单、提单等,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质押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