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油采购长期协议亏了吗 |
释义 | 核心提示:中国原油从美国采购,长期协议亏了吗?美国洲际交易所布伦特原油(BrentOil)期货价格1月8日盘中首次跌破50美元/桶,并试图探寻着下一个新低点。半年多来,作为国际原油价格的重要引领指标之一,布伦特原油期货近月合约价格已下跌逾50%。 此轮价格下跌适逢中国对俄罗斯进口量大增。中国海关数据显示,俄罗斯2014年11月对华出售原油同比增长65%,达到331万吨,创下历史纪录。彭博同期数据显示,中国该月从俄罗斯购买的石油均价为每桶90美元,远高于同月布伦特原油市场价格。 一边厢,是原油价格的跌跌不休;一边厢,则似乎是中国进口价格的高企。市场质疑声随之而来——中国的国家采购亏了!中国的国家采购真的遭遇了重大亏损?在这样的原油价格走势下,大型贸易企业会以怎样的策略参与衍生品市场进行风险规避? 中俄原油进口长协解析 有熟悉原油采购贸易的资深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近年来,中国对俄罗斯原油采购量增加,其贸易形式主要以长期协议(下称长协)为主。不同于现货贸易,长协的作价方式有其固有的特点。 在第一次石油危机以前,长协合同主要表现为时间、价格长期不变的合同。在石油危机爆发后,由于石油市场价格大起大落,买卖双方都不愿意再签订固定价格的长期合同,买方更愿意到现货市场寻求供应,长协贸易量大幅度下降。 此后,长协合同只是一个框架,供应时间、供应量、价格等都要由买卖双方定期协商。从此时开始,现货市场体格与长期合同挂钩的做法,成为世界石油市场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 上述资深人士介绍说,以中俄原油进口长协为例,虽然其具体执行价格为买卖双方的商业机密,但作价方式大致相同。中国企业在进口时的价格主要依据能源和金融信息提供商——普氏(Platts)能源资讯每日发布的DatedBrent数值的月均值作为基准,而实际的进口价格还须在基准油价格的基础上加上升贴水。 DatedBrent是Brent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前者的决定因素除现货价格外,还包括基于Brent油品的期货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品价格走势等。 有国企原油交易员对记者表示,如果是长协,除了基准价是紧随市场大趋势变化的以外,升贴水的变化相对是锁死的(通常为合同谈判时商定的固定值)。因此,即使原油现货市场价格有所变化,但其与长协价格的差异仅在几美元上下,这也是采购方完全可以承受的。 简单说,原油长协合同基准价是活价,其随原油现货市场价格变化而变化。在长协向前执行过程中,伴随原油现货价格下跌,中国进口原油的成本也在不断降低。因此并不存在中国进口原油吃了很大亏的问题。中国石油[0.00%资金研报]大学国际能源经济与气候变化联合研究中心主任冯连勇说。 长协机制并不亏 中国石油大学冯连勇教授向记者介绍说,原油长期贸易合同的定价,通常选用一种或几种参照原油的价格为基础,再加升贴水,其基本公式为:P=A+D。(其中:P为原油结算价格,A为基准价,D为升贴水。) 据了解,根据油种的不同,目前全球三大石油定价基准包括,WTI(美国西得克萨斯中质油),Brent(英国北海轻质原油)、D bai(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含硫原油)等,这三地价格总体差异不大,在绝大多数据情况下互相关联。 而上述基准价是指某种原油成交前后一段时间的现货价格、期货价格或某报价机构的报价相联系而计算出来的价格;而升贴水则依原油的不同品质、不同采购时机(市场供需情况)等因素决定。 同时,不同的贸易地区所选的基准油亦有所不同。在欧洲地区和北美地区,进入或出口原油分别以Brent和WTI作为基准油作价。而中东地区向欧洲、北美和亚太地区(包括中国)出口原油时,分别以Brent、WTI、D bai作价。 此外,长协合同与现货贸易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升贴水的确定。各地对于升贴水的调整主要依据市场供需状况、客户的接受程度,以及不同油品相对于基准油的品质(如API度、含硫等)差异来确定。如中东地区,其每个月都会对上述三个系统的升贴水进行调整。 对此,有国内石油公司贸易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中国进口原油签定长协不是为了博价格(价格越便宜越好),而是为了保证供应,以及防止在特定情形下买不到原油的情况。对于产油国(供货方)同样如此,为了不影响油田正常生产,保证供应稳定。 中国海关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中国进口原油3.08亿吨,月均进口量2566万吨。如此大规模的原油采购量如果都是现货采购,那么现货市场价格就有可能因此被抬高。有了长协合同后,相关采购通过执行合同完成,进而也避免了一买就涨的窘境。 有长期从事原油贸易的人士还表示,在长协执行的同时,也要留一部分机动进口量,以期进口企业在现货市场拿到一些比长协更便宜的原油。 避险机制考 原油价格波动难测,本轮下跌超出预期。 多位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的人士均表示,本轮原油价格下跌,基本面变化是主因。具体来说,美国页岩油革命、沙特不减产、世界经济步履蹒跚三大因素是油价下跌的三大推手。 2014年第4季度之初,各大机构预计Brent市场的轴心价格曾在每桶75-80美元附近,而到了2014年末,该价格已经跌到了每桶65美元上下。 2015年1月,国际原油价格每桶50-55美元,去年同期,原油价格仍在每桶108美元附近,同比跌幅近50%。 上述原油贸易人士坦言,2014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原油市场供应加大,相对需求增加程度偏小,导致现货市场价格偏低,且到处都是贴水(供应方为增加市场竞争力调整升贴水值)。即相较于长协,2014年下半年以来现货市场直接采购原油更具优势。 因此,虽然长协没有亏,但是如果把2014年1月与2015年1月的国际原油价格类比,企业压力还是比较大的。那么,相关企业有没有可能通过相关金融衍生工具规避风险? 据了解,在不同的原油价格周期内,大型贸易企业参与衍生品市场进行风险规避的策略亦有不同。有大型石油公司人士对记者坦言,如果市场为上升势,那么石油企业通常会进行保值锁定成本,但如果是下跌市场,企业的操作则偏保守,更多地是被动接受下跌。 在他看来,所谓保值,其实是双刃剑。通常情况下,如果在上升的市场中,作为进口商,企业通常在进口原油现货的同时,在新加坡纸货市场进行买入套保,锁定成本,以避免因现货价格上升造成的采购成本增加。 新加坡纸货市场属能源类衍生品市场,跨国石油公司、石油贸易商等均利用该市场进行风险对冲。不同于期货场内交易,该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OTC市场),交易会员门槛相对期货市场更低,交易机制更加灵活。 如此,若未来现货价格上涨,那么新加坡纸货市场上的期货对冲操作可以平抑价格上涨风险;相反,若未来现货市场价格下跌,那么纸货市场的交易则发生亏损,但因现货采购成本随之降低,同样可以冲抵损失。 而对于单边下跌的市场来说,上述的操作则并不适用。 这位人士进一步解释说,在现货采购的背景下,如果进行纸货卖出交易,那么当价格向下时,固然可以赢得收益。但如果价格出现向上调整,则会出现现货采购成本增加,纸价市场亏损的双重压力。这是投机交易。 据证监会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不能进行投机交易。 某国际期货市场机构人士同样印证了上述观点。他对记者表示,即便不是国有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时同样不会把采购头寸进行100%履盖,以防价格方向出现逆转带来的市场风险。 对于惯常意义上的国家采购而言,采购的同时也会有国家补贴,进口企业也因此回避了经营决策风险,而其参与衍生品市场对冲与否则作为企业的商业策略,并不为外界所知。 参与中国大宗商品长协贸易谈判的人士表示:更重要的是,原油作为重要的战略物资,兼具商品和金融双重属性。长协的采购行为需要有战略眼光,要在一个经济周期内考虑问题,而不是仅看到短期价格升降带来的相对收益多少。 一、涉外合同订立的过程 涉外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但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订立比国内交易磋商复杂得多,而且充满了矛盾。贸易磋商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或者口头(电话等)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相结合,交叉进行。下面,以货物买卖贸易为例,其合同磋商整个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环节(其他涉外合同磋商比照适用): 询盘,又称询价,是指买方或者卖方为了洽谈购买或者销售产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的询问。询盘可只询问产品价格,也可以询问其他一项或者几项交易条件,直到对方发盘。在实际业务中,由买方主动发询盘的较多。买方询盘,是要求卖方发盘。询盘的对象,应事先有所选择。除因用货单位订购特定的产品,只能向指定的产品生产厂家询盘外,一般可根据以往的业务资料,或者经其他方面的查询,选择适当的外方交易对象,进行询盘。询盘的对象多少,应根据产品和交易的特选择确定,既不宜在同一地区多头询盘,影响市场价格,也不宜只局限于个别客户而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对数量较大的进口或者出口任务,应适当安排采购或者销售进度,以免对方抬价或者压价,千万不必要的浪费。在询盘中要注意策略,一般不宜过早透露真实意图,以免处于不利地位,但对货物品种、规格、型号、技术要求等务求详尽。询盘对于双方无法律效力,且并不是每笔交易秘书处必需的,有时未经询盘可直接向对方发盘。但它往往是交易的起点,故不能忽视。 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习惯上又称为发价,是买方或者卖方向对方提出各种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表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一方接到另一方询盘后提出发盘,但也有不经询盘而直接提出。买方发盘称为购货发盘,卖方发盘称为售货发盘。在实际业务中,往往由卖方主动发盘。发盘一经受盘人有效接受,在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在其发盘为对方有效接受后,如发现所报价格或者其他条款难以实现等情况,都不得拒绝对方按所接受的发盘条件履行其责任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发盘和接受都是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盘和接受才能成立法律意义上的有效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在收到国外来盘后,要对来盘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分析,根据掌握的其他资料认真比较,如对商品品质、数量、交货条件和付款条件相同的发盘进行比较,对各种不同交易条件的发盘进行比较,对同商品过去的成交价格和现行的报价比较。比较时,应注意不同品质的差价,不同成交数量的差价和汇率的变化等。在摸清情况后,就要选择适当的交易对象进行还盘。还盘是受盘人对发盘条件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限制或者增加新条件的表示发盘一经还盘,原发盘的效力即告终结。还盘实质上受盘人对发盘拒绝后又作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人即为新的发盘人,原发盘人为新盘的受盘人。如果还盘人在还盘后又反悔,想重新接受原发盘,那么只有经过原发盘人同意后,合同才能成立。在实际业务中,一项交易的达成,往往不是经过一方发盘、另一方接受这样一个回合,而是在发盘后,要经过还盘、再还盘等多次、甚至几十次反复,才能最后确定。就内容来讲,还盘可以是还价,也可以改变其他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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