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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质押能否顺位质押?
释义
    股权质押一般不能顺位质押。顺位质押是指将已做质押的动产,其市场价值大于所质押债务的余额部分再次质押。法律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一、质押合同自什么时候生效
    依法成立的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
    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1、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股权价值如何评估呢?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股权质押需要评估才能通过。
    股权质押的评估要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财产价值,要从事实上来判断。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
    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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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