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援助案件如何指派 1、法援中心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案件的统一指派工作,指派应遵循公平、合理、有利受援人的基本原则 2、法援案件优先由法援专职人员具体承办,确需指派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提供援助的,尽可能以轮流的方式指派,确保辖内有义务提供法援服务的人员,合理承担援助义务 3、刑事法援案件应当指派法援专职律师或社会执业律师承办 4、经审查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法援中心应在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指派具体承办人员开展工作 5、人民法院指定的法援案件,法援中心应在收到指定函之日起三日内安排援助人员并函告人民法院 6、同一法律案件的同一受援当事人,可酌情指派l—2名援助人员提供帮助 7、指派通知可直接送达受指派人员,也可送达受指派人员所在单位 8、拒绝援助或未按指派要求履行援助义务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如何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连续性 1、首援负责制,原则上对于非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或者一审指派的案件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的由第一次指派代理的人员继续代理诉讼,非特殊事由不便继续代理外,为了提高案件审结效率,不再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由原代理律师继续代理诉讼。 2、首问负责制,对于社会律师在律所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认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并协助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的,原则上指派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律师代理。 3、对看守所、刑警大队、检察院等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定联系律师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后申请法律援助的或者参与具体信访案件处理的案件,指派指定联系律师或参与信访案件处理的律师代理。 4、根据法律援助中心的安排,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社会律师,在值班期间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派值班律师代理办理。 5、在双联法律直通车活动中担任联系村(社区)的服务律师的,为联系村(社区)村民(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协助村民办理法律援助的,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原则上指派服务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